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文)(2) 2002-08-15 15:26:49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